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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演場地
讓這塊地為您開啟嶄新的旅程。
壢小故事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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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址:中壢區桃園市中壢區博愛路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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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單位: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文發科-壢小故事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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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余栗姍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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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絡電話:(03)4251345 / (03)4561455#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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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lixiaostory@gmail.com
受理登記方式
書面、電話、EMAIL (請撥打聯繫窗口說明您要租借日期時間、空間或特殊需求)
開放時段
週二至週日10~17時 (視節假日另行調整 )
是否有電源供應
無提供
地點申請及使用規則
1. 民眾須具備桃園市政府核發之街頭藝人證,始可申請展演,並於活動前7天經管理單位申請核可後方可展演。
2. 須於現場顯著位置揭示表演者本人之街頭藝人證。
3. 本園區為歷史建築,不得於園區內使用明火或使用任何道具破壞園區建築。
4. 街頭藝人所需電力須自理,園區不負責提供電源需求。
5. 表演者不得製造過量噪音,且不得違反環保署「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如遭環保單位取締,罰款則由表演者自行負責。
6. 展演時間以週二至週日上午10時至下午5時為原則。但公共空間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7. 須維護演出場地之環境整潔,演出完畢後立即將場地回復原狀並清運所產生之垃圾。如造成對園區損壞,須負責修復並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8. 至少預留一點五公尺以上的通行空間,不得造成行人、車輛通行困難,且不得有阻礙無障礙設施、建築物出入口、樓梯 或消防安全、設備之情形。
9. 展演內容應符合街頭藝人證所載藝文活動項目,並不得妨礙公共秩序或違反善良風俗。
10. 不得販售非展演者作品。
11. 所攜帶物品應自行保管,園區不負保管之責。
12. 街頭藝人得自行決定接受自由樂捐、定價等其他方式收費,惟應於現場清楚標示,且不得有勸募行為。
13. 表演內容應恪守宗教、政治中立,惟節慶活動不在此限。
14. 不得有未經許可之廣告行為及宣傳標誌。
15. 不得有其他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之行為。
備註 :
- 點位1:A棟前廣場-1 (約13.99坪) 、點位2:A棟前廣場-2 (約13.99坪) 、點位3:AB棟木棧平台(約9.49坪)
- 晚上9時至隔日早上8時間禁止使用擴音設備。
- 不提供排練
- 遊客數概估:平日約6,000人次、假日約4,000人次
點位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