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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演場地

讓這塊地為您開啟嶄新的旅程。
壢小故事森林
壢小故事森林
  • 所在地址:
    中壢區桃園市中壢區博愛路52號
  • 管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文發科-壢小故事森林
  • 聯絡人:
    余栗姍小姐
  • 連絡電話:
    (03)4251345 / (03)4561455#273
  • E-mail:
    lixiaostory@gmail.com
受理登記方式
書面、電話、EMAIL (請撥打聯繫窗口說明您要租借日期時間、空間或特殊需求)
開放時段
週二至週日10~17時 (視節假日另行調整 )
是否有電源供應
無提供
地點申請及使用規則

1.     民眾須具備桃園市政府核發之街頭藝人證,始可申請展演,並於活動前7天經管理單位申請核可後方可展演。

2.     須於現場顯著位置揭示表演者本人之街頭藝人證。

3.     本園區為歷史建築,不得於園區內使用明火或使用任何道具破壞園區建築。

4.     街頭藝人所需電力須自理,園區不負責提供電源需求。

5.     表演者不得製造過量噪音,且不得違反環保署「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如遭環保單位取締,罰款則由表演者自行負責。

6.     展演時間以週二至週日上午10時至下午5時為原則。但公共空間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7.     須維護演出場地之環境整潔,演出完畢後立即將場地回復原狀並清運所產生之垃圾。如造成對園區損壞,須負責修復並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8.     至少預留一點五公尺以上的通行空間,不得造成行人、車輛通行困難,且不得有阻礙無障礙設施、建築物出入口、樓梯 或消防安全、設備之情形。

9.     展演內容應符合街頭藝人證所載藝文活動項目,並不得妨礙公共秩序或違反善良風俗。

10.   不得販售非展演者作品。

11.   所攜帶物品應自行保管,園區不負保管之責。

12.   街頭藝人得自行決定接受自由樂捐、定價等其他方式收費,惟應於現場清楚標示,且不得有勸募行為。

13.   表演內容應恪守宗教、政治中立,惟節慶活動不在此限。

14.   不得有未經許可之廣告行為及宣傳標誌。

15.   不得有其他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之行為。

備註 :  

  1. 點位1A棟前廣場-1 (13.99) 、點位2A棟前廣場-2 (13.99) 、點位3AB棟木棧平台(9.49)
  2. 晚上9時至隔日早上8時間禁止使用擴音設備。
  3. 不提供排練
  4.  遊客數概估:平日約6,000人次、假日約4,000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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