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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宣告

個人資料授權同意書宣告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個人資料及著作財產權使用授權說明

本局基於建立完善之街頭藝人資料及促進街頭藝人行銷利益之目的,將街頭藝人登記換證管理採用文化部街頭藝人管理共構平台,並與其他縣市政府建立街頭藝人資料之相互查驗作業,俾利加速登記之流程。因此,須使用您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及作品,為保障您的權益,請您詳讀「個人資料授權同意書」及「著作財產權使用授權同意書」後,選取同意。

本局、文化部及其他縣市政府街頭藝人管理單位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著作權法」之規定,以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並遵守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及授權範圍,以及須與特定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之原則。

個人資料授權同意書

本人同意並授權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文化部及其他縣市政府街頭藝人管理單位,基於建立完善之街頭藝人資料及促進街頭藝人行銷利益之目的,於符合相關法令規範範圍內,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授權項目:

一、機關名稱: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二、蒐集特定目的1:文化行政。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姓名、藝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電話、電子郵件信箱、地址、身分證影本、街頭藝人許可證字號、證件照片、或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本人之個人資料。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3:

(一) 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二) 地區:不限。

(三) 對象: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文化部及其他縣市政府街頭藝人管理單位自行使用。

(四) 方式:

1.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於辦理街頭藝人各項業務及文化部街頭藝人管理共構平台與有利於街頭藝人之推廣行銷作業時,得就本人個人資料為蒐集、處理及利用,其中姓名及藝名不限於印刷及網站提供網路使用者進行線上瀏覽、下載及列印等利用;電話、電子郵件信箱及地址請依本人於報名表中勾選是否公開之選項利用,即勾選公開則不限於印刷及網站提供網路使用者進行線上瀏覽、下載及列印等利用,其餘個人資料(如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影本等)僅限於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及文化部內部文化行政管理利用。

2.其他縣市政府街頭藝人管理單位查詢資料。

五、 依個資法第3條規定,當事人得行使以下權利及方式4:

(一) 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 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 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及利用。

(五) 請求刪除。

若有上述需求,請與機關聯繫,機關將依法進行回覆。

六、若未提供正確個人資料,機關將無法提供您特定目的範圍內之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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