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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演場地

讓這塊地為您開啟嶄新的旅程。
文化局局前廣場
文化局局前廣場
  • 所在地址:
    桃園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 管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 聯絡人:
    展演藝術科郭小姐
  • 連絡電話:
    (03)3322592分機8317
  • E-mail:
    10060392@mail.tycg.gov.tw
受理登記方式
書面申請,依文化局周邊廣場使用要點辦理。
請參考附件檔案
開放時段
演出時間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為原則,如有特殊需求請於申請時說明。
共三個時段:09:00-11:00、11:00-14:00、14:00-17:00
是否有電源供應
無提供
地點申請及使用規則

本場地提供所有類街頭藝人申請
【空間示意圖】


【場地管理規定說明】 

(一) 遵守各公共空間管理規範,且不得影響公共空間管理人許可之其他活動。 

(二) 於現場顯著位置揭示街頭藝人證。 

(三) 接受主管機關、公共空間管理人及其他執法人員之查驗。 

(四) 展演時間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為原則。

(五) 至少預留一點五公尺以上的通行空間,不得造成行人、車輛通行困難,且不得有阻礙無障礙設施、建築物出入口或消防安全、設備之情形。 

(六) 展演內容應符合街頭藝人證所載藝文活動項目,並不得妨礙公共秩序或違反善良風俗。 

(七) 不得擅自將街頭藝人證轉供他人使用。 

(八) 不得販售非展演者作品。 

(九) 收費方式由街頭藝人自訂,惟應預先於現場清楚標示。 

(十) 表演內容不得涉及宗教、政治活動。但節慶活動不在此限。 

(十一) 不得有未經許可之廣告行為及宣傳標誌。 

(十二) 不得有其他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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