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演場地
-
所在地址:中壢區桃園市中壢區中美路16號
-
管理單位:中壢藝術館
-
聯絡人:仲小姐
-
連絡電話:(03)4258804分機8214
【空間說明】
坪數:約121坪
空間說明:
為單一開放空間。
不提供電源供應
【空間示意圖】
【法規規定說明】
(一) 遵守各公共空間管理規範,且不得影響公共空間管理人許可之其他活動。
(二) 於現場顯著位置揭示街頭藝人證。
(三) 接受主管機關、公共空間管理人及其他執法人員之查驗;查驗項目如附表。
(四) 展演時間以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為原則。但公共空間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五) 至少預留一點五公尺以上的通行空間,不得造成行人、車輛通行困難,且不得有阻礙無障礙設施、建築物出入口或消防安全、設備之情形。
(六) 展演內容應符合街頭藝人證所載藝文活動項目,並不得妨礙公共秩序或違反善良風俗。
(七) 不得擅自將街頭藝人證轉供他人使用。
(八) 不得販售非展演者作品。
(九) 收費方式由街頭藝人自訂,惟應預先於現場清楚標示。
(十) 表演內容不得涉及宗教、政治活動。但節慶活動不在此限。
(十一) 不得有未經許可之廣告行為及宣傳標誌。
(十二) 不得有其他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之行為。
【場地管理規定說明】
(一)登記事項
1.申請人應先與本中心確認檔期及場地相關事宜,並於展演二週前檢附藝文設施管理中心街頭藝人
展演場地申請表及本市街頭藝人活動許可證影本,向本中心提出申請,並以每日1個時段為原則。
2.預約登記者限領有本市街頭藝人活動許可證之街頭藝人。
3.依本中心周邊廣場使用管理要點辦理,惟不收取場地保證金。
4.為尊重申請租借單位之權益及安全考量,凡場地外借演出、裝拆台,當日全 時段恕不外借。
5.本中心得視場地及演出性質,進行適當安排,每時段不以一組街頭藝人為限。
(二)取消事項
場地申請經登記核可後,若於展演當日未使用,應於原登記使用七日前通知本中心;本中心得因特殊需要收回使用或調整檔期時,申請人或使用人不得提出異議。經本中心核准無故未使用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1.一個月內超過2次以上申請無故未使用:暫停受理未來一個月預約登記申請。
2.一個月內超過3次以上申請無故未使用:暫停受理未來二個月預約登記申請。
(三)展演事項
1.展演時須配戴街頭藝人活動許可證,並接受場地管理單位(含駐衛警及稽查人員之)管理與查核。
2.展演內容須符合申請項目,不得涉及販賣食品、飲料,或以人體裸露為表演素材,並不得涉及宗
教宣傳、政治選舉、抗議、抗爭 或 違反公序良俗。
3.本場地不提供電源 ,如有需要請自備發電機 。
4.演出時不得造成行人、車輛通行困難,及阻礙無障礙設施、建築出入口及消防設施等。
5.表演者應衡酌其活動內容,自行設置安全維護設施或投保(如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公共意外
責任險等)。
6.本中心開放之展演空間僅供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 演出結束後,應注意場地清潔及場地復原如
有造成場地或設施設備之損壞,應由 表演 者負擔相關復原及損害賠償責任。
7.表演時須遵守《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噪音管制法》等相關規範,使用擴音設施日間不得超過
77 dB 、晚間 不得超過 62 dB ,如遭環保單位告發取締,罰款由展演者自行負責;若因音量過
大影響周邊環境,管理單位得視情況請展演者調整音量。
8.其他相關規範,敬請參酌本市街頭藝人申請作業要點。
9.凡有違反以上使用事項者,本中心得令展演者立即停止展演,並暫停受理未來一個月預約登記
申請,及依據「桃園市政府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查驗作業表」進行違規記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