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演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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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址:楊梅區桃園市楊梅區三元街與中山北路256巷交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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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單位:楊梅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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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農經課蔡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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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絡電話:(03)4783683分機166
【空間說明】
石板廣場
面積:456 m2
空間說明:席地而坐約可容納200人
提供排練租借
不供應電源
【空間示意圖】
【場地管理規定說明】
(一) 遵守各公共空間管理規範,且不得影響公共空間管理人許可之其他活動。
(二) 於現場顯著位置揭示街頭藝人證。
(三) 接受主管機關、公共空間管理人及其他執法人員之查驗;查驗項目如附表。
(四) 展演時間以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為原則。但公共空間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五) 至少預留一點五公尺以上的通行空間,不得造成行人、車輛通行困難,且不得有阻礙無障礙設施、建築物出入口或消防安全、設備之情形。
(六) 展演內容應符合街頭藝人證所載藝文活動項目,並不得妨礙公共秩序或違反善良風俗。
(七) 不得擅自將街頭藝人證轉供他人使用。
(八) 不得販售非展演者作品。
(九) 收費方式由街頭藝人自訂,惟應預先於現場清楚標示。
(十) 表演內容不得涉及宗教、政治活動。但節慶活動不在此限。
(十一) 不得有未經許可之廣告行為及宣傳標誌。
(十二) 不得有其他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之行為。
【桃園市公園場地使用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二十九條規
定訂定之。
第 2 條
依本自治條例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規定申請使用公園場地者,應依本辦法
規定辦理。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申請活動內容依其他法令規定應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經其
許可後,始得為之。
第 3 條
申請使用公園場地不得有營利行為。但行政機關或非營利性法人、團體為
推廣市政、社教、休閒體育、民俗節慶、農業產品、藝文展演或文化創意
產業所舉辦之營利性活動,不在此限。
第 4 條
申請使用公園場地,應於使用日前十日至六十日內,向管理機關提出。但
情況急迫經管理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同一申請人每月得申請一次,一次期限不得逾七日。但為配合政府政策經
管理機關核准者或申請人為行政機關者,不在此限。
同一場地同時有二人以上申請時,以先申請者優先使用。
第 5 條
依前條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及切結書(如附件二),並檢
附下列資料:
一、營利性活動應檢附營利行為展售活動資料表(如附件三)。
二、申請使用場地集會、演說者,經管理機關核准並向場地所在地警察機
關申請許可後,應於使用前檢附警察機關許可文件影本報管理機關備
查,逾期未檢附者,管理機關得廢止其核准。
第 6 條
依本自治條例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規定申請使用公園場地者,其使用費及
保證金收費基準表如附件四。
第 7 條
申請人應於公園場地使用日五日前向管理機關繳納使用費及保證金後始得
使用。
第 8 條
申請人應於公園場地使用期滿六小時內清除場地內之器物及垃圾,並於一
日內回復原狀。
依限回復原狀者,應於其後二日內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五),並檢附回復
原狀照片(如附件六),向管理機關申請退還保證金。經管理機關查驗合
格後,無息退還保證金。
未依限回復原狀者,保證金不予發還,管理機關並得代為履行,保證金不
足部分,由管理機關向申請人追償之。
第 9 條
申請人取消使用公園場地時,應於使用日三日前,以書面通知管理機關,
其所繳納之使用費及保證金,無息退還。但未依限通知者,使用費不予退
還。
因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無法如期使用公園場地時,申請人得於原
因消滅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相關事證,向管理機關申請無息退還使用
費及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