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演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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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址:大溪區桃園市大溪區復興里10鄰環湖路一段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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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單位:石門水庫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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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翁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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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絡電話:(03)471-2000分機210
【空間說明】
◆ 空間ㄧ:
壩頂榕樹下
坪數:約50坪
空間說明:
固定坐椅約60席。
◆ 空間二:
愛水平台(嵩台)
坪數:約60坪
空間說明:
無固定坐椅。
旁有假日行動咖啡車
◆ 空間三:
水漾廣場(依山閣)
坪數:約200坪
空間說明:
固定坐椅約80席,席地而坐另可容納約200人。
◆ 空間四:
南苑(停車場)
坪數:約40坪
空間說明:
無固定坐椅。
旁有假日行動咖啡車
◆ 空間五:
阿姆坪生態公園
坪數:約25坪
空間說明:
固定坐椅約10席。
補充說明:
戶外場地請自備遮陽、雨設備。
不提供電源供應
【空間示意圖】
【場地管理規定說明】
(一) 遵守各公共空間管理規範,且不得影響公共空間管理人許可之其他活動。
(二) 於現場顯著位置揭示街頭藝人證。
(三) 接受主管機關、公共空間管理人及其他執法人員之查驗;查驗項目如附表。
(四) 展演時間以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為原則。但公共空間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五) 至少預留一點五公尺以上的通行空間,不得造成行人、車輛通行困難,且不得有阻礙無障礙設施、建築物出入口或消防安全、設備之情形。
(六) 展演內容應符合街頭藝人證所載藝文活動項目,並不得妨礙公共秩序或違反善良風俗。
(七) 不得擅自將街頭藝人證轉供他人使用。
(八) 不得販售非展演者作品。
(九) 收費方式由街頭藝人自訂,惟應預先於現場清楚標示。
(十) 表演內容不得涉及宗教、政治活動。但節慶活動不在此限。
(十一) 不得有未經許可之廣告行為及宣傳標誌。
(十二) 不得有其他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之行為。
【其它規定】
1.須具備桃園市政府核發之街頭藝人證,始可申請展演,並經管理單位核可後方可展演。
2.第一次申請之街頭藝人請至石門水庫管理中心親自辦理,並檢附桃園市街頭藝人證正本及影本。
3.每月10日(遇假日順延)上午8:30 開放來電申請次月的展演場地,並傳真確認。每月至多可申請2場。
申請人不得將場地提供他人使用。
4.展演內容不得涉及政治選舉、宗教性及歡唱,不得違反法令,有悖善良風俗、道德倫理及有害社會公益。
5.展演時可採自由樂捐、打賞及販售個人創作作品,非本人之作品不得販售,且應預先於現場清楚標示。
6.表演型態及內容應考量行人之人身安全及活動場地,如造成傷害或場地損壞,需負責修復及損害賠償責任。
7.演出空間為3公尺*6公尺左右,本場地不提供電源。須注意場地清潔維護及場地復原。
8.展演場地如與付費租借單位場地重疊,則以付費租借場地優先,並請調整於其他處展演。
9.展演音量請勿超過70分貝,如違反環保署「噪音管制法」規定,遭環保局單位告發取締,罰款由表演者自行負責。
10.展演申請人應接受本園區管理人員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二大隊第一中隊之查驗。
11.其他相關場地規範請參酌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石門水庫園區場地使用申請作業要點。
12.凡有違反規定者,本單位得令其立即停止展演,並暫停受理未來一個月展演預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