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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演場地

讓這塊地為您開啟嶄新的旅程。
三民運動公園
三民運動公園
  • 所在地址:
    桃園區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一段131號
  • 管理單位:
    桃園區公所(公園管理課)
  • 聯絡人:
    公園管理課王先生
  • 連絡電話:
    (03)334-8058#3704
  • E-mail:
    10084021@mail.tycg.gov.tw
受理登記方式
1.書面 (收件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7號) 2.電話 (03-3348058*3704) 3.傳真(03-3354913) 4.Email (10084021@mail.tycg.gov.tw)
開放時段
每日早上10時至下午5時
是否有電源供應
無提供
地點申請及使用規則
  1. 民眾須具備桃園市政府核發之街頭藝人證,始可申請展演,並於活動前7天經管理單位申請核可後方可展演。
  2. 須於現場顯著位置揭示表演者本人之街頭藝人證。
  3. 本園區為公園,依本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規定不得於園區內使用明火或使用任何道具破壞園區建築。
  4. 街頭藝人所需電力須自理,園區不負責提供電源需求。
  5. 表演者不得製造過量噪音,且不得違反環保署「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如遭環保單位取締,罰款則由表演者自行負責。
  6. 展演時間以每日上午10時至下午5時為原則。
  7. 須維護演出場地之環境整潔,演出完畢後立即將場地回復原狀並清運所產生之垃圾。如造成對園區損壞,須負責修復並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8. 展演內容應符合街頭藝人證所載藝文活動項目,並不得妨礙公共秩序或違反善良風俗。
  9. 不得販售非展演者作品。
  10. 所攜帶物品應自行保管,園區不負保管之責。
  11. 街頭藝人得自行決定接受自由樂捐、定價等其他方式收費,惟應於現場清楚標示,且不得有勸募行為。
  12. 表演內容應恪守宗教、政治中立,惟節慶活動不在此限。
  13. 不得有未經許可之廣告行為及宣傳標誌。
  14. 不得有其他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之行為。
  15. 不受理火舞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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