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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演場地

讓這塊地為您開啟嶄新的旅程。
壢景町
壢景町
  • 所在地址:
    中壢區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27號
  • 管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文發科-壢景町
  • 聯絡人:
    吳佳容小姐
  • 連絡電話:
    03-3322592#8208
  • E-mail:
    10015846@mail.tycg.gov.tw
受理登記方式
致電確認場地後,以MAIL書面申請。
(請撥打03-3322592分機8208吳小姐說明您要租借日期時間、空間或特殊需求)
開放時段
1.周三至周日10-17時。
2. 配合館舍營運時間、國定假日及活動調整等。
是否有電源供應
無提供
地點申請及使用規則
  1. 民眾須具備桃園市政府核發之街頭藝人證,始可申請展演,並於活動前7天經管理單位申請核可後方可展演。
  2. 須於現場顯著位置揭示表演者本人之街頭藝人證。
  3. 本園區為歷史建築,不得於園區內使用明火或使用任何道具破壞園區建築。
  4. 街頭藝人所需電力須自理,園區不負責提供電源需求。
  5. 展演時間以上午10時至下午5時為原則。但公共空間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6. 表演者不得製造過量噪音,且不得違反環保署「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如遭環保單位取締,罰款則由表演者自行負責。
  7. 須維護演出場地之環境整潔,演出完畢後立即將場地回復原狀並清運所產生之垃圾。如造成對園區損壞,須負責修復並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8. 至少預留一點五公尺以上的通行空間,不得造成行人、車輛通行困難,且不得有阻礙無障礙設施、建築物出入口 、樓梯 或消防安全、設備之情形。
  9. 展演內容應符合街頭藝人證所載藝文活動項目,並不得妨礙公共秩序或違反善良風俗。
  10. 不得販售非展演者作品。
  11. 所攜帶物品應自行保管,園區不負保管之責。
  12. 街頭藝人得自行決定接受自由樂捐、定價等其他方式收費,惟應於現場清楚標示,且不得有勸募行為。
  13. 表演內容應恪守宗教、政治中立,惟節慶活動不在此限。
  14. 不得有未經許可之廣告行為及宣傳標誌。
  15. 不得有其他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之行為。

 

備註 :  

  1. 點位1A棟外舞台、點位2B棟外舞台
  2. 提供排練租借
  3. 遊客數概估:平日約30人次、假日約100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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