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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演場地

讓這塊地為您開啟嶄新的旅程。
桃園展演中心-門前廣場
桃園展演中心-門前廣場
  • 所在地址:
    桃園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188號
  • 管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
  • 聯絡人:
    展演企劃組邱小姐
  • 連絡電話:
    (03)3170511分機8305
受理登記方式
1.請申請人於申請場地前務必先來電或來信確認場地檔期有無空檔,確認有空檔再行填寫「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街頭藝人申請表」及「檢附街頭藝人活動許可證影本」
2.申請表連結:https://www.afmc.gov.tw/Download?o=2
3.申請表第2頁最下方需親筆簽名或蓋章
4.填妥完成後,可以電子檔寄至10051450@mail.tycg.gov.tw (街頭藝人證請一併附上)
5.聯絡方式:電話 (03)3170511#8305 / 傳真 (03)3170512
開放時段
08:00-12:00 / 13:00-17:00 / 18:00-21:00
是否有電源供應
無提供
地點申請及使用規則

【空間說明】

門前廣場    坪數:約300

開放式表演空間,可容納100人以上之觀眾。

 

【空間示意圖】

 

 

 

【場地管理規定說明】 

(一)登記事項

1. 申請人應先與本中心確認檔期及場地相關事宜,並於展演二週前檢附本表及街頭藝人活動許可證影本,向本中心提出申請,並以每日1個時段為原則。

2. 預約登記者限領有本市街頭藝人活動許可證之街頭藝人。

3. 依本中心周邊廣場使用管理要點辦理,惟不收取場地保證金。

4. 為尊重申請租借單位之權益及安全考量,凡場地外借演出、裝拆台,當日全時段 恕不外借。

5. 本中心得視場地及演出性質,進行適當安排,每時段不以一組街頭藝人為限。

(二)取消事項 場地申請經登記核可後,若於展演當日未使用,應於原登記使用七日前通知本中心;本中心得因特殊需要收回使用或調整檔期時,申請人或使用人不得提出異議。 經本中心核准無故未使用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1.一個月內超過2次以上申請無故未使用:暫停受理未來一個月預約登記申請。

2.一個月內超過3次以上申請無故未使用:暫停受理未來二個月預約登記申請。

(三)展演事項

1. 展演時須配戴街頭藝人活動許可證,並接受場地管理單位(含駐衛警及稽查人 員)之管理與查核。

2. 展演內容須符合申請項目,不得涉及販賣食品、飲料,或以人體裸露為表演素材,並不得涉及宗教宣傳、政治選舉、抗議、抗爭或違反公序良俗。

3. 本場地不提供電源,如有需要請自備發電機。

4. 演出時不得造成行人、車輛通行困難,及阻礙無障礙設施、建築出入口及消防設 施等。

5. 表演者應衡酌其活動內容,自行設置安全維護設施或投保(如第三人意外責任 險、公共意外責任險等)。

6. 本中心開放之展演空間僅供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演出結束後,應注意場地清 潔及場地復原;如有造成場地或設施設備之損壞,應由表演者負擔相關復原及損 害賠償責任。

7. 表演時須遵守《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噪音管制法》等相關規範,使用擴音設施 日間不得超過77dB、晚間不得超過62dB,如遭環保單位告發取締,罰款由展演者 自行負責;若因音量過大影響周邊環境,管理單位得視情況請展演者調整音量。

8. 其他相關規範,敬請參酌本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管理辦法。

凡有違反以上使用事項者,本中心得令展演者立即停止展演,並暫停受理未來一 個月預約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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