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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整座城市,會因你而閃閃發亮。

鑒於近期接獲不少違規事項

特此公告說明,敬請注意

街頭藝人展演前應
1.申請:先取得場地管理單位(含非展演公告場地、私有土地設施)核准始得展演

場地管理單位:各縣市公告街頭藝人展演場地、公有權管土地設施、私有權管土地設施等)

2.於申請時間準時展演,並遵守相關規定(無法如期應通知場管單位或依其規定辦理)

(提醒:非經同意不得轉讓提供其他非借用街頭藝人展演)

如: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破壞公物、妨害公共秩序等)
道交條例(黃紅線、未留通行空間等阻礙交通、人行行為)
噪音管制法(分貝超標)*
管理單位另定有之規定

3.展演完畢後,回復場地原狀,建議自行拍照留下佐證資料

 

如未經申請即進行展演打賞

可能違反各權管法規或私有使用糾紛(非經同意係屬侵權行為),特請留意

1.罰緩或停止於該場地展演借用一定年限或其他依法處置

2.街頭藝人記點處分(如為嚴重違反另有取消資格處分)(記點將影響他人邀演意願)

3.其他法規依法處置(如查稅)

 

例示案例:

某A未經允許於桃園市所轄公有公園展演,並打賞取得一定報酬

依據: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11、§12、§18-1-13:未經許可販賣物品、出租遊憩器具或為其他之營利行為

罰則: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23:違反第十八條第六款至第十六款及第二十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展演前請先瞭解各項規定,並予以遵守,避免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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